潘磊:物化与排他——关于“证言非正义”的争论及启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2-06

【摘 要】自米兰达•弗里克提出认知不正义的概念以来,关于它的讨论就一直吸引着来自不同领域的诸多学者的关注。作为一种典型的认知不正义,证言不正义格外引人注目。根据弗里克,证言不正义的核心情形均可被界定为“由负面身份偏见所导致的可信度贬损”;其首要伤害是对说者认知能力的剥夺,这种剥夺本质上是一种“认知物化”。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对这种“物化”式解读提出了质疑,认为它过于关注证言不正义的主体面向而忽视了其结构面向。为克服“物化”式解读的局限性,他们提出了一种“排他”式解读。根据后者,证言不正义本质上是对特定群体及个人的认知排斥。梳理这场争论,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证言不正义,而且还能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证言不正义 认知物化 认知排他 认知不正义

/__local/E/F5/EF/07502323D7DFB7AA324D37A537D_028F5175_45D08.png

作者简介:潘磊,新澳网官方网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英美分析哲学,主要兴趣领域包括:知识论、价值理论、德性理论等。

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通讯》2023年第7期


一、引言

来看一个著名的文学案例,它来自于哈珀•李的名著《杀死一只知更鸟》[1],梗概如下:

“庭审案例”:故事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一个种族主义盛行的南方小镇。一位名叫汤姆•罗宾逊的黑人小伙被指控强奸了一位名曰马耶拉·尤厄尔的白人女孩。事实上,罗宾逊是无辜的。身为他的辩护律师,阿蒂克斯·芬奇已无可争议地证明了这一点。更重要地是,控方拿不出丝毫的医学证据以证明强奸发生过;两位证人的证言在交叉盘问环节漏洞百出。即便如此,白人陪审团还是未能相信罗宾逊对实情的当庭陈述,后者最终被判有罪。

看完此段描述,想必大家都同意:罗宾逊遭受了严重的不公对待。文学反映现实: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因“人微言轻”而遭到和罗宾逊一样的不公对待。那么:

(1)如何看待这种不公?

(2)其首要伤害又是什么?

(3)如何消除这种不公及其造成的伤害?

在《认知不正义》一书中,[2]米兰达•弗里克(Miranda Fricker)首次系统性地探讨了这些问题并给出了独到解答。根据弗里克,罗宾逊所遭受的不公对待是一种独特的认知不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具体地说,是人类证言交流实践中出现的“证言不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听者因各种负面身份偏见贬低说者的可信度。其首要伤害是对说者认知能力的剥夺,而这种剥夺本质上是一种认知物化(epistemic objectification)。为了抵制这种不正义,她提议:听者应着力培养“认知正义”之美德,纠正在证言交流中可能出现的偏见。

弗里克的工作极富洞见,且影响深远。考察认知领域的不正义现象,至少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促使传统认识论学者意识到,认识主体并非孤立的抽象个体,而是置身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的、具有特定身份及地位的现实的人,因而有必要将主体的社会性及其连带的伦理、政治效应纳入认识论的检视范围;另一方面,促使传统的伦理及政治理论家意识到,现实的个人不仅是处于各种伦理及政治关系之中的行动主体,而且还是知识主体,因而有必要将知识的获取与剥夺纳入伦理及政治理论的检视范围。

受其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此话题的讨论之中。随着研究的深入,它所具有的跨领域(例如,在医疗、教育等多个领域)影响也得到进一步挖掘。但与此同时,一些学者也发现:“物化”式解读过于强调证言不正义在主体层面的显见影响,而忽视了其背后潜藏的结构面向(structural aspect)。为了克服这一局限,他们提出了“排他”(othering)式解读,旨在表明:在证言不正义的情形中,听者与说者之间的关系并非一种“主-物”关系,而是一种“主-他”关系,它反映的是一种深层的权力失衡关系。其首要伤害在于一种系统性的认知排斥(epistemic exclusion):特定群体及个人因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而被视为另类的他者。如此一来,相应的补救措施理应着眼于结构性的变革而非个体德性之养成。

本文的讨论在上述背景下而展开,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围绕上述三个问题梳理这场争论,展示关于证言不正义的不同解读;其次,在此基础上探讨我们能够从中获得的一些有益启示;最后是总结和展望。


二、证言不正义:“物化”式解读

证言不正义因偏见而起。但偏见五花八门,而且以不同的样态渗透到人类的证言交流之中,这使得我们很难清晰地锁定那些例示证言不正义的情形,所具有的一些核心特征。为处理该问题,弗里克将证言不正义的核心情形界定为:“因负面身份偏见而导致的可信度贬损(credibility deficit)”。([2], p.28)“庭审案例”就是其核心情形之一:在其中,白人陪审团因“罗宾逊是一个黑人”这一事实而展示出一种“相信失败”(failure to believe),亦即,未能按照证据之要求而尽到自己的认知义务;相应地,罗宾逊因同样的事实而不被相信。该事实背后隐藏着对黑人群体身份的根深蒂固的偏见,阿蒂克斯·芬奇(罗宾逊的辩护律师)称之为一个“邪恶的假设”:

“控方的证人们在整个法庭面前表现出一种可耻的自信,自信他们的证言不会受到怀疑,自信你们这些先生(即陪审团成员)会和他们秉持同一种邪恶的假设,即所有的黑人都撒谎,所有的黑人都不道德……这关联着他们的精神品质”。([2], p.25)

是什么将这些负面特质赋予黑人群体?更一般地说,是什么机制主导着特定群体身份的意义建构?弗里克的回答是:作为一种社会权力,身份权主导着群体身份的意义建构。由于其运作,人们总是不自觉地将某些特质与特定群体关联起来,并借助社会想象(social imaginary)的力量固化为一套“刻板印象”(stereotype);这些刻板印象反过来又与支配性的权力结合起来,从而造就了关于特定群体的“主导印象”,它左右着人们对特定群体的社会感知,往往会造成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地位差异进行污名化”([3], p.43)的后果。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将其作为一种便捷方法运用于日常的证言交流当中,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可信度判断。

一言以蔽之,弗里克此处的论证要害是:身份权借助社会想象的力量将一些负面特质赋予特定群体,并将其固化为负面的身份偏见,从而渗透到人们的可信度判断之中。

一旦证言交流实践被固化身份偏见所污染,对特定群体及个人的可信度贬损便不可避免,其后果是:他们参与知识传递的认知能力被无端剥夺。由于认知能力是人的理性能力的一个关键标识,而理性能力的自由运用对人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内在价值,所以,对其的剥夺构成了一种内在的认知不正义。

这种剥夺到底意味着什么?为解答该问题,弗里克借鉴爱德华•克雷格(Edward Craig)的工作,提出了其“物化”式解读:对主体认知能力的剥夺其实就是一种认知物化。接下来,我们将简要地考察克雷格所提出的一个重要区分,以及弗里克是如何利用该区分来支撑上述解读的。

与弗里克一样,格雷克明确反对传统认识论的概念分析方法,这种共同的方法论旨趣促使二者均对人类的认知实践本身投入极大的关注。对后者而言,采取谱系学方法追溯知识概念的原初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在他看来,在原初的“自然状态”下,人们除了有一些基本的伦理及政治需求之外,还有基本的认知需求,它们包括:

(1)迫于生存压力而对真相的需求;

(2)迫于个人有限性而相互提供信息的合作需求;以及由此所导致的

(3)挑选可靠信息来源的需求。

根据克雷格,知识概念的原初功能“就是用来标记那些已得到认可的信息来源的”。([4], p.11)即便如此,他并不认为所有的知识来源均可被视为合格的知识主体,因为人们的各种信息来源之间存在一个重要差异,如其所言:

“在各种不同的信息来源当中,一方面包括信息提供者,他们提供信息;另一方面还包括各种事态,其中一些事态与人的状态和行为相关,它们具有证据价值(evidential value):我们可以从中获取信息。粗略地说,二者的区分就是一个人告知我一件事与我通过对他的观察而获悉这件事之间的区分。在具有证据价值的意义上,并非只有人才能成为信息源。一棵树也是一种信息来源,因为一个人可以通过数其年轮的方式判断其树龄;事实上,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各类事务的信息源。……不过,正如我们在日常实践中对知识概念的使用所表明的那样,它只与信息提供者而非仅具有证据价值的信息源相关。即使是在比喻的意义上,我们也不会说一棵树知道自己多少岁。”([4], p.35)

该差异体现在他对“信息源”(source of information)与“信息提供者”(informant)所做的区分之中:概言之,前者指的是人们可以从中获取各类信息的事物之状态,而后者则是指提供信息的认知主体。该区分的关键在于:人们在获取、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只把物体当成纯粹的信息源而加以利用,而人既可以被视为信息源,也可以被视为信息提供者;而且,只有人才能充当信息提供者的角色。既然知识概念的日常使用“只与信息提供者而非仅具有证据价值的信息源相关”,那么,也只有具有主体性的人才能充当知识主体的角色。原因在于:与纯粹的信息源不同,信息提供者“对询问者的困境具有某种同理心”,([4], p.36)这促使他们主动提供协助。这意味着,良好的信息提供者是具备认知自我性(epistemic agency)的完整主体,因而使得人类的求知实践从一开始便具有显著的伦理特征:“人类将彼此视为具有共同目标的主体,而不是可以从中攫取真信念的物体。”([4], p.36)

正是借助该区分,弗里克对认知能力的剥夺做出了著名的“物化”解读:

“证言不正义错误地剥夺了对主体的一种根本尊重,信息源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差异,有助于表明这种剥夺其实就是一种物化。……当证言不正义错误地否认某人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能力,并且限制他只能全然被动地担当信息来源时,就是将其认知地位降格为如同一颗被砍倒的树,人们可以从年轮的数目揣摩树龄。”([2], p.132)

至此,做个简要总结:根据弗里克,证言不正义由源自于固化身份偏见的可信度贬损而导致,其首要伤害是对主体认知能力的剥夺,这种剥夺本质是一种认知物化。不难看出,该解读具有两个明显特征:

(F1) 从证言不正义的产生之源来看,它只关注可信度贬损;

(F2) 就其首要伤害而言,它强调的是证言不正义在主体层面(或者个体层面)的显见影响,而且尤为强调后者作为物的被动性。[5](在这一点上,弗里克除了受克雷格的影响之外,还受到了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的影响。根据后者,“物化”得以展开的方式之一就是她所说的“惰性”(inertness),即:物化主体将物化对象视为缺乏主动性和能动性的物体。)

与第二点紧密相关,既然遭受证言不正义的说者被视为仅仅是可从中攫取信息的被动之物且偏见因听者而起,那么,消除此伤害的补救措施相应地也就针对听者而提出,这使得该解读又具有以下特征:

(F3) 就解决措施而言,它强调个体德性之培养,具体地说,听者应该在长期的证言交流实践中不断地培养自己的“认知正义”(epistemic justice)之美德,时刻准备纠正因潜在的身份偏见而做的可信度判断。


三、证言不正义:“排他”式解读

近些年来,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物化”式解读提出了质疑。在他们看来,这种解读过于强调证言不正义的主体面向,而忽视了其结构面向;造成这种忽视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弗里克仅局限于“主-物”关系模式来刻画听者和说者之间关系。这使得她在一些情形下会面临沉重的解释负担,特别是:第一,说者的主体性或认知能力未被剥夺的情况下而遭受系统性证言不正义的情形;第二,说者为抵制证言不正义而可能做出认知反抗(epistemic resistance)的情形。为了克服“物化”式解读的局限,他们基于“主-他”关系模式提出了一种新的解读,即: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排他”式解读。

讨论之前,有必要说明的是:由于侧重点不同——例如,有些学者更偏重质疑(F1),有些学者则侧重质疑(F2)——所以,他们所提供的替代性解读无论是在论证细节还是术语选择上,均呈现多元化色彩;这使得我们很难根据某种本质性特征来概括他们的立场。不过,无论是针对(F1)还是针对(F2),这些质疑最终都指向(F3)。换言之,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揭示证言不正义背后的结构因素,进而提出结构性的补救之道。有鉴于此,笔者借鉴艾丹•麦克格林(Aidan McGlynn)最近对这场争论所做的出色总结,将他们的解读统称为“排他”式解读。[6]

接下来,我们将选择两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分别展示他们是如何对(F1)和(F2)展开挑战的。据此,我们可以总体上把握“排他”式解读的一些核心想法。

1.可信度超额(credibility excess)与证言不正义

如前所述,在论及证言不正义的成因时,弗里克的关注点仅限于因负面身份偏见而导致的可信度贬损,她坚称“证言不正义的首要特征始终…关系到可信度的贬损而非超额”。([2],p.21)支撑上述主张的关键论证有二:第一,可信度的超额赋予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伤害,尽管它具有累积性的负面效应,例如,如果一个人在某些议题上被人过分信任,久而久之可能会面临沉重的心理负担。但是,这种长期性的累积效应并不意味着,在单一的证言交流时刻,可信度的超额赋予从根本上剥夺了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因而也就不会导致不正义;第二,可信度“并非一种可适用于分配正义模型的稀缺善品”,([2], p.19)所以,赋予一个人超额的可信度并不会自动地导致贬低另一个人可信度的后果,而只有后者才会因对主体认知能力的剥夺而具有相应的伦理面向。

何塞•梅迪娜(Jose Medina)对上述论证提出了批评,矛头直指弗里克对可信度赋予(credibility attribution)与证言不正义的关系所做的错误分析。[7]基于证言不正义的历史性、社会性以及可信度的交互性,梅迪娜认为,可信度超额同样会导致系统性的证言不正义。

首先,证言不正义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在梅迪娜看来,证言不正义作为一种认知不正义,“是由一系列长期且横跨各种交互关系的活动而造就的,并由此得以维持下来”。([7], p.17)这说明,它不仅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延伸下来的一种现象,而且本身就扎根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这要求我们在分析某次具体的证言交流时,“必须要审视其前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审视在其他交流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到底发生了什么”。([7], p.17)弗里克的错误就在于,她在分析可信度赋予对“证言经济”(testimonial economy)的影响时,仅限于单一的“证言交易”情境,因而认为可信度超额并不会从根本上剥夺主体的认知能力。可是,当我们将目光转向一个社会的总体发展态势时,便会发现 “它们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着具体的人际交互情形,以及参与者相互感知和评价对方的方式。一旦可信度的超额赋予从属于一个引发认知之恶的归属链条,那么,这种赋予便会导致认知不正义”。([7], p.17)

梅迪娜同时还指出,要想理解证言不正义的本质,我们必须将可信度赋予置于更为广泛的背景之下。唯有这样,我们才能意识到证言不正义“具有坚实的实践和社会维度,包含复杂的历史和社会互动链条” ([7], p.17);也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我们才能意识到可信度作为一种善品所具有的交互性本质。

其次,可信度的交互性。在如何看待可信度的问题上,梅迪娜完全同意弗里克的论断,即:它并非一种稀缺的分配性善品(distributive good)。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在一种比较或对比的意义上谈论可信度赋予。事实上,可信度的交互性“就反映在这种比较或对比之中:一个人被判定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其实是被认为比其他人更可信、更不可信,或者和他人一样可信”。([7], p.18)这意味着:“可信度绝不适用于同他人脱离联系的单个主体,相反,它总是会对处于特定社会关系网络和环境中的主体群产生影响。” ([7], p.18)

该论证的要旨是:可信度本身就具有比较或对比性,这一概念事实构成了其交互性的本质。除此之外,这种交互性还体现在可信度的超额赋予所造成的全局伤害之中:“可信度赋予如果与说者表现出来的认知资质不成比例,那么,超额的赋予会对所有卷入的人造成伤害:对说者而言,他据此而免受一些必要的谴责;对其他人而言,在互动中忽略了知识获取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方面,即:反对(对说者的)批判性反抗。” ([7], pp.18-19)

最后,为什么可信度的超额赋予会导致认知(证言)不正义?基于上述两点,梅迪娜的回答是:拔高一些人的可信度与贬低另外一些人的可信度高度相关。因为“可信度具有比较性和对比性,可信度的超额赋予也就意味着,将一些人视为认知特权群体而将其他一些人视为认知弱势群体。可信度超额间接反映了其他人所遭受的不公对待”。([7], p.20)要言之,这里涉及的是可信度和认知权威在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的不成比例的赋予,反映的是更为深层的社会压迫。在这种意义上,认知不正义(包括证言不正义)其实是社会压迫在认知层面的一种体现——沿用克里斯蒂•道森(Kristie Dotson)的说法,这是一种“认知压迫” (epistemic oppression),即“对求知者利用普遍共享的认知资源而对知识生产所做的认知贡献的持久而又无端的侵犯”。([8], p.116)

而在梅迪娜看来,凡是存在压迫的地方,不同群体的社会差异通常会导致“可信度的层级分化(hierarchy of credibility)”,([7], p.23)它镶嵌在深层的社会关系架构之中,借助一种集体的社会想象,导致信任的错位与系统性的社会不正义。因此,将可信度赋予置于更宏大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我们便可发现,可信度超额不仅会导致证言不正义,而且这种不正义从一开始就与系统性的社会不正义紧密相关。

2.认知派生化与认知排他

上述批评主要针对证言不正义的产生之源(即“物化”式解读的第一个特征)而展开,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吉尔•博尔豪斯(Gaile Pohlhaus)所提出的另外一种颇具代表性的批评,它主要针对证言不正义的首要伤害而展开。[9]

概言之,博尔豪斯的核心目标是要基于“主-他”关系而非“主-物”关系来阐释证言不正义的首要伤害。为实现这一目标,她首先借鉴安•卡希尔(Ann Cahill)对“排他”所做的“派生化”(derivatization)诠释,提出了“认知排他”(epistemic othering)概念,并据此诊断证言不正义的首要伤害;然后又提出若干理由以支持“排他”式解读。篇幅所限,我们将简要地梳理博尔豪斯的工作。

首先,作为一种派生化的排他。为了克服物化观念的局限,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女性主义的(研究)目的,卡希尔提出了关于排他的派生化诠释。在她看来,“派生就是将某个存在物描绘为、呈现为、理解为只是或首要地是另外一个存在物的身份、欲望、恐惧等的反映、投射或表达”。([10], p.32)博尔豪斯认为,认知排他就是卡希尔所说的派生化在认识论领域的反映: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派生者眼中,派生对象似乎并不能对维系认知实践的主体间关系做出任何独特贡献,即使他确实认为后者能够从事某些种类的认知劳动。换言之,派生对象为增加共同的知识储备所援引的自身的生活经验,被认为只是派生者自身经验的一种反映,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帮助我们理解派生者经验世界范围之外的世界。”([9], p.106)

在博尔豪斯看来,这种理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这些优势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她支持“排他”式解读的关键理由。

其次,支持“排他”式解读的理由。第一,该解读可以很好地说明为什么怀有负面身份偏见的听众通常情况下并不全盘否认说者的可信度,而只是认为后者在特定议题上不值得信任。例如,正如弗里克本人所注意到的那样,即使是小镇上最激进的种族主义的白人公民,通常也相信罗宾逊在诸多议题上(例如,与琐碎的日常事务等相关的议题)所说的话。可是,对他来说致命攸关的庭审证词却偏偏不被相信。这说明,即使罗宾逊的认知能力及主体性并未被全然剥夺,但他及其隶属的群体依然会遭到严重的不公对待。

博尔豪斯认为,对此的正确解释应该是“听众不是不相信(罗宾逊所提供的)能够增加他们知识的单纯信息,而是不相信特定种类的信息……仅当说者的证言并未干扰到听者的主体性范围时,听众才会认为说者是可信的。结果也就排除了这样一种可能,即:这个世界的某些方面其实是超出当权者经验和利益的范围的”。([9], p.108)

在另外一篇文章中,[11]博尔豪斯道出了此处的关键所在。在“庭审案例”中,白人法官及陪审团成员并非单纯地不相信罗宾逊,而是选择性地相信(或不相信)罗宾逊所告知的内容。例如,当法官盘问罗宾逊为什么要进入尤厄尔家并帮助她做杂务时,罗宾逊的回答是:他对尤厄尔的处境感到遗憾,出于怜悯而帮助她。不出意外,罗宾逊的回答震惊了在场的几乎所有人,以至于遭到法官的厉声质问。原因在于:像“怜悯”、“同情”这样的概念绝不可能被一个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用作恰当的认知资源,来表达自己对特权群体成员的切身经验。换句话说,这样的概念资源在特权群体的掌控之中,只可能被用来诠释他们所特有的一种关于支配关系的经验,而这些经验构成了他们理解这个世界的根基,并借助权力支配关系使其成为主导的世界观。在这个意义上,罗宾逊给出的回答,已从根本上侵犯了白人特权群体关于这个世界的理解。所以,当他们选择不相信罗宾逊的特定回答时,并非表现为一种单纯的“相信失败”,而是表现为一种“蓄意的诠释无知”(willful hermeneutic ignorance)。([11], p.724)它类似于通常所说的“选择性盲听”:借助权力支配关系将表达不同声音的群体及个人视为异类或他者而加以排斥,从而维系着特权群体关于这个世界的理解。

第二,与上述理由紧密相关,博尔豪斯认为,“主-他关系模式”不仅顾及了证言不正义的主体面向,而且还凸显了其结构面向,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证言不正义侵犯一个人的认知自我(epistemic agency)及自律的方式之中。认知自我及自律是指 “一个人从自身独特的生活经验出发追求认知规划(epistemic project)的能力”。([9], p.110)博尔豪斯的担忧就在于,“主-物关系模式”将不可避免地使得我们在考察证言不正义时,只关注它对个体行为人的影响,因而也就无法注意到“主体间的认知支持”(inter-subjective epistemic support)在认知自我及自律中所起的作用。事实上,“认知规划之追求,需要主体间的合作……认知自我及自律之实现,必须在一个相互合作的共同体范围内得以完成”。([9], p.110)从这个角度看,证言不正义其实是通过破坏主体间性的方式来侵犯个体的认知自我及自律的,如其所言:“陪审团成员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参与到一种真正的与罗宾逊相互合作的关系之中。” ([11], p.726)这意味着,罗宾逊(包括其所隶属的群体)追求自身认知规划时所仰仗的独特的生活经验,在其“发声”之前就已经被排除在知识交流和意义生成的公共实践之外。按照道森的说法,这其实是一种充满认知暴力的“证言噤声”(testimonial silencing):[12]被压迫的群体成员因其群体身份而被禁言。

第三,在博尔豪斯看来,“由于‘主-物模式’强调的是受害者的被动性,并且未区分哪些种类的信息可能会引发对可信度贬损的感知,所以,该模式对抵制证言不正义的可能性并未提供洞见。……它遮蔽了如下事实,即:处于非支配地位的主体能够主动地收回信息或者选择性地传递信息”。([9], p.111)也就是说,相比“物化”式解读,“排他”式解读并不全盘否认遭受证言不正义的个人及群体的主体性,这就使得他们有可能发起必要的认知反抗。

总之,根据“排他”式解读,造成证言不正义的首要因素并不仅限于主体层面的可信度贬损。相反,底层的社会架构(尤其是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犹如“一双看不见的手”,从根本上左右着主体层面的可信度赋予,并由此导致系统性的社会不正义。在这种意义上,证言不正义其实是社会不正义在认知领域的体现。因此,其首要伤害在于对特定群体及个人的持久的认知压迫及排斥:他们因边缘化的地位而被视为他者。其后果便是:“源自于弱势群体自身处境的社会经验,并未被恰当地纳入关于社会世界的集体理解之中。”([13], p.208)

那么,如何才能行之有效地抵制这种系统性的不正义?考虑到它深层的结构及制度面向,指望听者的个体德性之养成恐怕已无济于事。正如莱伊•兰腾(Rae Langton)所指出的那样:

“个体实际上能否成功地培养出这些认知德性(即弗里克所说的‘认知正义’),而且即使培养出来,它们能否纠正认知不正义,本身就是悬而未决的经验问题。……良好感知能力的养成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运气问题,取决于良好的教育。出于善意的个体努力能否并且在何种程度上能够…纠正我们一开始所接受的糟糕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切实问题。……因此,结构性的补救才是正道。”([14], pp.462-463)

尽管兰腾并未提出具体的结构性补救措施,但毫无疑问,它有赖于制度化的结构变革,有赖于平等社会关系的构建。当这种平等的关系辐射到认识论领域时,我们才有望实现真正的认知正义。博尔豪斯的一席话道出了结构性变革的关键:每个人均应该“真正关心从自己以外的社会定位来了解经验到的世界,必须学会使用适合于不同境遇的认知资源。获取这些资源的先决条件包括:第一,容许这些资源得到良好发展;第二,信任那些已经充分发展它们的人;第三,有浓厚的兴趣学会使用这些资源。”([11], p.731)


四、这场争论的启示

我们能够从这场争论中获得哪些启示呢?总体上看,尽管双方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争论,但他们仍具有相同的方法论旨趣。细言之,他们均明确地反对理想化的概念分析方法,关注现实的认知实践。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点与当前政治哲学领域关系平等主义者的做法高度吻合。作为一种非理想化的社会正义理论,关系平等主义聚焦于人类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反对理想化理论的方法论及本体论预设。例如,作为该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爱丽丝•杨(Iris M. Young)就曾指出:“社会正义明确地要求承认并且关注社会群体之差异,以便摧毁压迫。”([15], p.3)因此,关于社会正义的探究要求我们首先要摒弃理想正义理论(分配正义模型)的“社会原子主义” (social atomism)假定,([15], p.18)转向关注各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本身。当前关于关系平等主义的诸多讨论,基本上还是沿着杨的总体设想而展开。

那么,这种“吻合”到底意味着什么?笔者的看法是:它为我们从总体上评价这场争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而且,从这个角度审视这场争论,有助于我们将认知不正义(包括证言不正义)置于一个更宏大的背景下加以考察,从而为认识论以及社会正义理论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启示。

首先,从认识论发展的角度看,这场争论势必会给学者们带来重要的方法论启示,促使他们放弃在传统认识论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概念分析方法,放弃理想化的认识理论。

根据这种理论,认识论之理想始于对“S(主体)知道命题P”的语义分析,关于“(命题性)知道”的概念分析是重中之重。至于这个“S”,不过是任何一个单一主体的抽象表示罢了:他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及个人境遇并不会对知识的生产与传递造成实质影响。因此,传统认识论学者根本不关心“S”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群体身份、社会地位以及个人处境。在他们眼中,这些实践因素与概念分析之理想压根不相干,因而从一开始便将其从理论领域彻底清除出去,留下的则是一个“普适的、自足的、去时间性的”理想模型。

正如杨对伦理/政治哲学领域的理性化模型所提出的批评一样,弗里克对认识论领域的理想化模型也提出了相应的批评:

“认识论传统自我开创出的个人主义路线,以及强制以理性进行概念化的理论框架,使得我们很难看出这些问题(即认知领域的各种不正义)如何会与知识论有着清楚的关联。”([2], p.2)

因此,要想真正为传统认识论开启更广阔的研究视野,方法论的革新已势在必行。我认为,围绕认知不正义展开的诸多讨论不仅为这场革新奠定了基调,而且也提供了丰厚的可资利用的资源。

其次,从社会正义理论发展的角度看,这场争论也必将为伦理/政治理论家提供实质的助益。原因在于:当伦理/政治理论家构想政治自由及平等的社会正义之理想时,必须要兼顾其认知面向,毕竟,人际间的认知依赖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因此,透视不正义的认知实践,可以揭示出认知正义的正面价值,以及它与政治自由及平等的内在关联。讨论行将结束之际,笔者以弗里克本人的一个重要论断为依据,表明伦理/政治理论家为何能从这场争论中获得实质收益。

在《认知正义作为政治自由之条件?》一文中,[16]弗里克从知识所具有的价值出发,进而阐明认知正义与政治自由理想之间的内在关联。简言之,在她看来,我们之所以更看中知识的价值,是因为它因获得理由支持而为真信念提供安全保障。也就是说,当各种误导性证据对真信念形成“干涉”时,处于知识状态之下的求知者通常会意识到辩护其信念的理由,以至于更能规避失去它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可以使真信念“免受干涉”。因此,如果一个人看中真信念的价值,那么,他(或她)将赋予得到保护的真信念以更多的价值,即知识。类似地,如果我们看中实际的非干涉的价值,那么,我们将赋予得到保护的非干涉以额外的价值,而得到保护的非干涉就是非支配。既然知识在一个重要方面保护了真信念,使其不受任意之干涉,那么,作为非支配的政治自由之理想,理应将认知正义纳入考虑范围。基于此,她认为“认知正义是政治自由的构成性条件”,由于她将非支配作为一种通用的政治自由之理想,所以最终得出结论说:“认知正义是非支配的构成性条件。” ([16], p.1324)


五、结语

本文以“物化”与“排他”为主线,梳理了时下关于证言不正义的争论,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们能够从中获得的一些有益启示。我认为,这些启示之获得均有赖于将认知不正义置于一个更宏大的社会背景之中而加以考察。事实上,当弗里克本人断言“认知正义是非支配的构成性条件”时,其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些都让我们有理由认为,“排他”式解读或许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最后,我将指出这场争论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并以此谈一点未来展望。综观这场争论,我们发现,参与者大都来自主流认识论学界(包括其他一些主流学界?)长期忽视的一些领域,例如,女性主义的认识论、女性主义的立场论(standpoint theory)等。但是,考虑到他们通过这场争论所提供的深刻洞见,笔者相信,这一局面未来一定会得到改观。毕竟,他们的工作为认识论这个传统行当注入了新鲜活力,理应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哈珀·李.《杀死一只知更鸟》[M].高红梅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18。

[2] Fricker, M. Epistemic Injustice: Power & the Ethics of Knowing[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3] Scanlon, T. ‘The diversity of objections to inequality’ [J], Clayton, M., Williams, A. (Eds) The ideal of equality [C], Basingstoke: Macmillan, 2002, 43.

[4] Craig, E. Knowledge and the State of Nature[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2.

[5] Nussbaum, M. ‘Objectification’ [J]. Philosophical Public Affair, 1995, 24(4): 257.

[6] McGlynn, A. ‘Objects or Others? Epistemic Agency and the Primary Harm of Testimonial Injustice’[J].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2020, 23(5): 831-845.

[7] Medina, J. ‘The Relevance of Credibility Excess in a Proportional View of Epistemic Injustice: Differential Epistemic Authority and the Social Imaginary’[J]. Social Epistemology, 2011, 25(1): 15-35.

[8] Dotson, K. ‘Conceptualizing Epistemic Oppression’[J]. Social Epistemology, 2014, 28(2):115-138.

[9] Pohlhaus, G. ‘Discerning the Primary Epistemic Harm in Cases of Testimonial Injustice’[J]. Social Epistemology, 2014, 28(2): 99-114.

[10] Cahill, A. Overcoming objectification: a carnal ethics[M]. Routledge: New York and Oxon, 2011, 32.

[11] Pohlhaus, G. ‘Relational Knowing and Epistemic Injustice: Toward a Theory of Willful Hermeneutical Ignorance’[J]. Hypatia, 2012, 27(4):715-735.

[12] Dotson, K. ‘Tracking Epistemic Violence, Tracking Practices of Silencing’[J]. Hypatia, 2011, 26(2): 236-257.

[13] Fricker, M. ‘Epistemic Oppression and Epistemic Privilege’[J].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99, 29 (supplementary):191-210.

[14] Langton, R. ‘Book Review: Epistemic Injustice: Power & the Ethics of Knowing by Miranda Fricker’[J], Hypatia, 2010, 25(2):459-464.

[15] Young, I. M.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3-18.

[16] Fricker, M. ‘Epistemic justice as a condition of political freedom?’ [J]. Synthese,2013,190 (7):1317–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