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磊:论分配正义的局限性——基于弗里克“证言不正义”的思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5-07
摘 要:
在《认知不正义》一书中,著名的女性主义学者——米兰达·弗里克——首次系统地讨论了认知领域的不正义现象。其中,“证言不正义”引起她特别的关注,其典型情形可被界定为“因身份偏见而导致的可信度贬损”。由其所导致的对特定群体及个人的不公对待,不仅剥夺了他们作为知识主体的资格,而且亦会导致人性的降格。以此观之,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价值。但是,在分析其本质时,由于弗里克囿于主流的分配正义模式,所以只能得出一个缺乏信息量的否定性论断:“证言不正义”并非认知资源的分配不均。为了推进此话题的讨论,我们将利用社会批判理论的一些成果做出新的尝试,其结论是:“证言不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独特的“承认”拒绝。
关键词:米兰达·弗里克 证言不正义 认知物化 “承认”拒绝
一、引言
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参与人际间的认知互动:为他人提供知识并接受他人所提供的知识。在此过程中,证言(testimony)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相应地,证言知识也就成为人类“知识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例如,知觉知识、推理知识、记忆知识等)不同,证言知识具有显著的社会性。在此意义上,证言认知本质上是社会认知的一部分,从根本上涉及到对“如何认识他人”这一问题的回答。这意味着:在人类的证言实践中,听者对证言信念合理性的评估、以及是否接受相关的证言知识,首要地依赖于他(或她)对他者的一种社会感知(social perception),这种感知通常以可信度判断(credibility judgement)的形式体现出来。理想情况下,听者所做出的可信度判断,应当是对相关证据的理性回应,这些证据作为一种可靠标识,与说者本人或者其隶属的群体所具有的总体信誉相关。
不幸地是,现实的证言实践与上述理想仍相去甚远。现实生活中,听者往往会基于各种偏见刻意压低特定个人或群体的证言可信度,通常所说的“人微言轻”便是明证。因“人微言轻”而遭到蔑视的群体及个人,事实上已经被排除在特定的话语体系之外,他们作为知识主体(know-er)的资格无形中也被剥夺。在这个意义上,想必大家都同意,他们蒙受了一种严重的不公对待。可问题在于:我们到底该如何看待这种不公呢?
在《认知不正义》一书中,著名的女性主义学者——米兰达·弗里克(Miranda Fricker),以全新的视角审视了这种不公,首次将其定位为一种独特类型的不正义,即:“认知不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具体到证言实践,它则以“证言不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的形式体现出来。根据她的界定,“证言不正义”主要发生在“(听者)基于身份偏见而贬低(说者的)可信度”[1](28)(identity-prejudicial credibility deficit)的情形当中,亦即:听者对于说者特定的社会身份(例如,阶级、性别、种族、国籍等)怀有偏见,并由此产生负面的刻板印象,从而贬低说者的证言可信度。在刻画了“证言不正义”的核心情形之后,弗里克系统地分析了该现象的成因及危害,并在德性认识论的框架内提出了一种“反偏见的德性”,力图抵制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总体上看,她为我们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具启发性的框架。
在下文中,我们将选择性地介绍她的一些主要观点,重点放在她关于“证言不正义”现象的成因及危害的分析之上。这样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尽管她试图通过对该现象的分析揭示出知识的伦理和政治面向,从而表明认识论、伦理学和政治理论之间的相互影响,但她首要关注的依然是认识论的问题而非正义问题,并明确地将二者区分开。因为在她看来,正义问题仅限于伦理学框架内的资源分配问题,而她所关注的问题只与“主体认知能力的被剥夺”相关。即使后者会引发普遍的伦理担忧,但它也无法根据“诸如信息或教育等认知产品的分配不均”而得到解释。由于将正义问题仅仅等同于资源分配问题,所以,当她考察这些认识论问题的伦理面向时,不得不认为,证言不正义并非惯常所理解的分配不均,它是一种独特类型的不正义。
但问题在于:这个否定性的断言并未正面告诉我们,“证言不正义”到底应该被划归在何种类型的正义模式之下,因而在信息上是贫乏的(uninformative)。正如德布拉·杰克逊(Debra L.Jackson)所评论的那样:“(弗里克的论断)错失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正义问题并不只是资源的分配问题。”这一点最近已得到一些批判理论家的积极响应,在他们看来,我们应当借助社会批判理论中的一些重要资源重新审视“证言不正义”现象,承认理论(theory of recognition)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根据他们的诊断,“证言不正义”其实就是认知领域的承认失效(failure of recognition)。
总体上说,本文同意这一论断。不过,要想达到该结论,将某种形式的社会批判理论简单地套用于认知领域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完善一些论证细节。为此,笔者打算利用爱德华·克雷格(Edward Craig)在《知识与自然状态》一书中所提出的“信息来源(source of information)与信息提供者(informant)”之间的关键区分,推进上述想法。我们认为,在“证言不正义”发生的情形中,当听者对说者施加不公对待时,其实就是将后者仅仅视为一种工具性的信息来源,而非理性的信息提供者;这种看待人的方式反映的是一种扭曲的“认知物化”(epistemic objectification)态度,而这种态度说到底就是对“承认”的拒绝。唯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上述结论。
接下来,我们将首先介绍弗里克的相关观点,重点是她关于证言不正义成因及危害的分析,这构成本文第二部分的内容;在第三部分,我们将专门讨论格雷克所提出的“信息来源”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区分,目的是要论证一个过渡性的结论,即:弗里克所说的“证言不正义”其实就是在认知上对他人的“物化”;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利用阿克塞尔·霍耐特的思想资源,进而论证:这种认知上的“物化”本质上就是一种独特的“承认”拒绝,这构成第四部分的内容;“结语”部分则呈现了本文的完整论证,并简要评估了其可行性及研究价值。
二、弗里克论“证言不正义”
弗里克在其著作的“导言”中明确指出,她的研究焦点是认知层面独特的不正义现象,它以两种特定的形式发生在人类的认知生活之中:一种便是本文重点讨论的“证言不正义”;另一种则是“诠释不正义”(hermeneutical injustice)。就其本质来说,这两种形式的认知不正义均是对一个人作为知识主体身份的不公对待。当听众因偏见而贬低说者的可信度时,证言不正义便会发生。特别是,当这些偏见经由一套固化观念(stereotype)并借助特定的权力关系而发生作用时,便会导致系统的证言不正义。这种系统性的证言不正义危害极大,相应地也就成为弗里克关注的重点。接下来,我们将从理解该现象的总体背景、成因及危害这三个方面展示其观点。
(一)总体背景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弗里克之所以特别关注认知不正义现象,就是想将认识论的学者从概念分析的泥潭中拉出来,提醒他们关注现实的认知实践活动。从这方面看,我们可以将弗里克的讨论置于认识论的“实践转向”这一总体背景之下来考察。
就精神特质而言,该转向具有明显的批判性,其矛头直指在分析认识论传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概念分析方法。根据克雷格的总结[5](1-3),这种方法旨在阐明“知识”概念的充分必要条件,从而揭示其内涵,然后再参照一些真实或想象的事例,来测试给定的概念内涵是否与我们关于知识的外延直觉相匹配。但问题就在于:我们很难事先判定哪些事例才能被算作真正的知识实例(genuine knowledge case),除非我们提供的外延直觉已经隐含了特定的知识概念。这样一来,要想提供一个非循环的、饱含信息量的分析,就会变得异常困难。形形色色的“盖提尔式的反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揭示了这种做法的一般性问题。
除此之外,概念分析当道的认识论传统还具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根据该传统,求真是人类认识论事业的一项根本目标,为达成该目标,所有实践因素必须被排除在外。因此,相关的认知评价是在一个“纯净”的环境中而进行的:合格的求知者,都应该经过理性的过滤,从而作为理想化的个体来实现对世界的命题式把握。既然如此,认知评价的对象也就仅限于他们所持有的单个信念。这种以信念为主导的评价模式,实质上是抽掉了个人所具有的现实差异,仅仅将其视为中立的“旁观者”,而非现实的“参与者”。
“实践转向”的理论动机之一就是要批判这种“旁观者”的视角,并据此提醒认识论的学者,从对信念的关注转向对人本身的关注。就此而言,弗里克可以说是继承了“实践转向”之下的德性认识论传统。作为该传统的领军人物,恩斯特·索萨(Ernest Sosa)就认为,“德性认识论最出彩之处就是对主体的强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德性认识论者首要关注的依然是“正义的”认知生活,它是个体出于智识德性(intellectual virtue)的运用而达到的一种认知至善(即“获得真信念”)状态,而这也正是“知识”这一认知状态的应有之义。在这一点上,对知识所必需的德性条件的刻画依然是主流。
弗里克对此最大的突破就在于:她彻底铲除了德性认识论者在其理论建构中所保留的传统残余,这使得她在批判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例如,她曾一针见血地指出[1](vii)应的评价其实并不是在一片理想化的“干净土壤”中而展开的,“不正义”才是认知生活的常态。长久以来,伦理学家和认识论学者却对之视而不见,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认识论传统自我开创出的个人主义路线,以及强制以理性进行概念化的理论框架,使得我们很难看出这些问题如何会与知识论有着清楚的关联”;另一方面,“我们在伦理学中也能发现类似的盲点……伦理学传统并没有将我们的认知行为纳入检视的范围”。基于此,弗里克采取了一套全完不同的方法论。在她看来,(德性)认识论的学者不能像伦理学家所做的那样,将“认知正义”视为基本概念,并试图通过某种方式的概念分析,表明“认知不正义”只是“认知正义的缺失”;相反,认识论的研究应该从“认知不正义”这一基本的现象入手,并透过对它的分析,洞察认知生活的正义之维。只有这样,认识论的学者才能打破传统窠臼,真正揭示出知识的伦理和政治面向。
上述背景不仅凸显了这个话题的研究价值,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弗里克的核心想法。
(二)“证言不正义”的成因
弗里克指出:“如果听者的偏见导致他贬低说者应得的可信度,那么后者便蒙受了证言不正义。”由于偏见以不同的形式渗透在人类的证言交流中,所以,“证言不正义”实质上是一个涵盖众多现象的家族式概念。为了能够处理例示这一现象的重要案例,弗里克尤为关注身份偏见(identity prejudice)。在她看来,证言不正义的重要案例均可被定义为:身份偏见所导致的可信度贬损(identity-prejudicial credibility deficit)。把握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我们必须聚焦于认知实践活动(epistemic practice)本身,因为“它们必然是透过处在社会情境(socially situated)中的主体而得以发生的”。考虑到主体所处的社会情境,社会身份、权力关系以及它们与知识的相互纠缠,自然也就浮出水面,成为考察“证言不正义”形成的关键因素。
首先,弗里克所提出的“社会权力”(social power)概念是理解其成因的关键一环。所谓的社会权力是指“作为社会行动者(social agent),人们所拥有的能够对社会世界中的事物走向产生影响的能力”。抛开一些细节不谈,弗里克提出这一概念,旨在表明:一旦社会权力与社会身份的意义建构活动结合起来,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权力——身份权(identity power)——便会活跃起来,它直接取决于权力运作所涉及的社会身份,左右着人们关于特定身份群体的一系列看法。更重要的是,这些看法通常就扎根在人们所建构的关于社会身份之意义的“集体的社会想象”(collective social imagination)之中,这使得身份权得以在一种“抽象的结构层面”运转起来,并产生系统性的影响。
其次,弗里克进一步指出,“集体的社会想象”其实就是社会主体所普遍持有的一种心理联结(association),它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与一定的特性之间。换言之,社会主体总是将一定的特性赋予特定的社会群体,并借助想象的力量将二者关联起来,由此建构他们关于社会身份的一套思想观念。
最后,这套思想观念一经固定,人们所普遍持有的心理联结最终也就落实为一套固化观念(stereotype)。如弗里克所言,“固化观念就是人们所普遍持有的、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与一定特性之间的心理联结”。就其本身来看,固化观念在价值上是中立的,但在实际的认知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到关于他人可信度评价的证言实践中,它往往会被特定的身份偏见所渗透,由此所形成的一种“固化身份偏见”也就带有负面性的价值负荷,而它正是导致证言不正义的“罪魁祸首”。
有了上述准备,我们就来处理一个关键的问题,即:身份偏见以及相应的固化观念是如何对人类的证言实践产生负面影响的?
要回答这个问题,最好是从考察证言交流的特点着手。在最典型的“面对面式的”情形中,听者必须首先赋予说者一定的可信度,否则,证言交流很难成功。可信度的赋予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说者需要向听者展现其诚实;另一方面,听者需要向说者展示出对应的信任。正如托马斯·里德所说:“在证言交流中,我们会自然地使用诚实(veracity)原则与轻信(credulity)原则,二者是相互对应的。”诚然,里德式的原则可以很好地解释如下这种日常现象,即:在大多数的日常情形下,人们总是通过非推论的方式直接接受他人的证言。
不过,考虑到知识的合理性蕴含,我们自然想知道:听者在什么情况下接受特定的证言信念才是合理的?或者,主导这种合理可接受性的原则(如果有的话)到底是什么?
就其他类型的知识范例而言,这个问题不难回答。相关的信念是合理的,仅当它们可根据主体可直接通达的一些认知因素而得到辩护。因此,信念合理性的原则最终落实为具有规范效力的辩护(justification)原则,最典型的当属证据主义的原则。然而,在证言交流中,听者通常情况下根本无法直接通达说者最初所处的证据情形,这就使得我们很难根据一套确切的标准来对说者进行可信度评估。事实上,正如寇蒂(C.A.J.Coady)所指出的那样:“(在证言交流中)根本不存在明确的标准以决定可信度的赋予。”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听者业已接受的固化观念开始发挥作用。“在日常的证言交流中,听者总是将固化观念作为一种启发法(heuristics)来使用,以便自己对说者的可信度做出判断。”固化观念之所以能起到上述作用,是因为它“蕴含着一种认知承诺(cognitive commitment),即从认知上承认关于特定社会群体的一些普遍的经验假设”。众所周知,一个人对某一假设的“认知承诺”表达的是这样一种认知态度:他有理由相信该假设所断言的内容为真。因此,听者基于一套固化观念做出的“可信度判断”,实际上是由他所相信的关于说者所隶属的社会群体的一些普遍的经验假设所推出的。这表明,“可信度判断必定会反映出某种社会化的概括(social generalization),这种概括涉及到说者所属的那类社会群体当中的人们在认知上是否值得信任”。在这种意义上,证言实践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范畴化活动:参与其中的听者首先要将说者归入特定类型的社会群体。据此,固化观念才得以推动证言交流的展开。
既然固化身份偏见的形成离不开业已确立的固化观念,那么,一旦弄清楚后者作用于证言交流的一般机制,我们很容易就能明白前者是如何对证言知识造成冲击的:它首先会使听者形成关于特定群体及个人的负面刻板印象;这种印象进而以社会想象的形式涉入听者的可信度判断;这种扭曲的判断最终会极大地降低说者的可信度,从而剥夺其作为知识主体的资格。
(三)“证言不正义”的危害
在论及“证言不正义”的危害时,弗里克重点关注的是该现象所引发的认识论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严重的伦理后果。概言之,她主要论证了以下两点:
(T1)认知边缘化:由证言不正义所导致的不公对待,在认知层面将特定的群体及个人边缘化,这意味着,他们因过低的可信度事先已被排除在理性探究者(rational inquirer)的范围之外,其本有的认知能力也因此而遭到严重诋毁。
(T2)内在的不正义:认知边缘化必然会在伦理层面导致一种内在的不正义(intrinsic injustice)。
(T1)表明了“证言不正义”为何是一种独特类型的不正义;(T2)则表明,当我们思考所有的不正义现象时,必须要兼顾的伦理直觉。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两个论题进行简要说明,重点是解答以下与之相关的两个问题:
(1)为什么由身份偏见所导致可信度贬损会严重地损毁主体的认知能力?
(2)认知能力的损毁又在何种意义上导致一种内在的不正义?
先看问题(2),因为它相对容易回答。一般认为,认知能力是一个人获取或传递知识的能力,它是人的理性能力的一个关键标识。显然,当证言不正义经由一套固化观念(即“僵化的意识形态”)而产生系统影响时,遭受不公对待的主体从一开始就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知识交流之中,因而也就无从施展自己的认知能力。既然认知能力是人的理性能力的关键标识,那么,对前者的损毁实质上就是对人的“理性能力之自由运用”的严重阻碍。众所周知,“理性能力的自由运用”对于个体发展而言具有根本性的内在价值。在这种意义上,对主体认知能力的损毁必然会导致内在的不正义。
再来看问题(1),对该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如何理解可信度贬损所具有的摧毁力量。毋容置疑,由身份偏见所导致的可信度贬损,会极大地摧毁当事人的信心。问题是:这种摧毁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到底意味着什么?根据弗里克,信心条件(confidence condition)是所有的知识理论都必需的一个条件。换句话说,任何信念主体(believer)要想成为知识主体(know-er),必须要对“其所持有的信念为真”这一点,抱有一定程度的信心。如若如此,对当事人信心的摧毁,也就意味着破坏了知识赖以实现的一个必要前提,因而也就剥夺了其作为知识主体的资格。
至此,评估上述论证的关键就取决于我们是否同意弗里克的下述论断:
(C)信心是主体通达知识状态的必要条件。
至少在笔者看来,该论断可以得到很好的支撑。这不仅体现在我们关于知识一词的日常使用当中,而且也体现在关于知识概念的形而上学的刻画之中。首先,从知识在日常的语用语境中所扮演的“概念角色”来看,它已经隐含了(C)。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会援引相关的知识来替自己的行动辩护,特别是,在日常的交流语境中,当我们传递的信息之真伪受到交流伙伴的质疑时,我们总是会如此回击——“怎么可能为假?我分明知道这一点!”这种回应方式本身表明,当事人对其传递的信息的正确性抱有充分的信心。其次,从知识概念的哲学探索之旅来看,笛卡尔无疑为(C)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支持性论证。根据他为当代知识论设计的发展蓝图,只有当主体确信自己所持有的信念为真时,相关的信念才能转化为知识。尽管后世学者放弃了这种“确定性纲领”,但依然继承了笛卡尔主义的基本精神。无论是内在论者对“真信念得到充分理由支持”的要求,还是外在论者对“真信念由足够可靠的认知过程所形成”的要求,无不表达了对信心的关切。他们摒弃的只是“确定性”的程度要求,(C)的精髓依然毫发无损。即便是当下流行的关于知识模态条件的刻画,也不例外。关于知识条件的模态刻画关注的是信念的模态性质(modal property),粗略地说就是:主体实际上所持有的真信念在临近可能世界中出错的可能。既然我们实际上已经通过某种方法获得了真信念,那为什么还要在意它们出错的可能性呢?对此最合理的一个解释就是:只有当我们排除了足够多的错误可能性之后,才有充分的信心做出实际的知识断言。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弗里克的论证就完全是可接受的。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对“证言不正义”所造成的危害做一个简要的总结:遭受不公对待的受害者由于被赋予过低的可信度,其通达知识状态所必需的信心因此而遭到严重摧毁,相应地,其作为知识主体的资格也就被无端剥夺;这种认知上的伤害严重侵犯了人的理性能力的自由运用,因而在伦理层面势必会导致一种内在的不正义。
完成上述引介工作之后,本文接下来将从批判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证言不正义”现象。如在引言部分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总体上同意承认理论家的结论,即:“证言不正义”本质上是一种“承认拒绝”(recognition refusal)。但是,他们似乎只是通过对这两类现象的简单类比而得出此结论的,这样做恐怕难逃“简单套用”的指控。我们认为,既然弗里克是在讨论一种独特的认知现象,我们最好借助一些认识论的资源来夯实这一结论。幸运地是,格雷克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我们将借此首先论证一个过渡性的结论:由“证言不正义”导致的不公对待本质上反映的是一种“认知物化”(epistemic objectification)态度。该结论同时也就作为一个关键的前提支持我们想要的结论。
三、“证言不正义”与“认知物化”
与弗里克一样,格雷克对概念分析当道的分析认识论传统也展开了猛烈批评,这一点前文已提及,不再赘述。这种批评促使他采取一种谱系学(genealogy)的方法来揭示知识概念的实践意涵,为实现这一目标,他借鉴哲学史上一些政治理论家(例如,洛克、霍布斯等)的做法,构想一种最低限的原初自然状态,然后刻画出人们在这种状态下最基本的认知需求;接下来,就可以锁定这些认知需求得到满足的典型情形,找出它们共有的标示性特征;最终,为了满足最基本的认知需求,发明一套源发性的概念工具以便于准确地识别出这些特征,这套概念工具就是知识概念的原型(prototype)。因此,从知识概念的实践起源来看,它不过是某些特征的可靠标识。
下一步的关键就是找出这些特征,而这又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认知需求相关,所以,对克雷格而言,准确地刻画出这些最基本的认知需求,便成了其谱系学方法论的重中之重,而这正是其体系建构的开端:
“人类需要与周遭环境相关的真信念,这些真信念有助于指引他们的行动通向成功。如若如此,他们就需要一些信息源以引导他们相信真相。他们有‘现成的’来源,眼睛和耳朵、推理能力,这些为他们提供了一手的(primary)信念库存。如若他们能利用同伙一手的信念库存,也就是说,成为彼此的信息提供者,将会对他们非常有利。无论如何,有些信息提供者要比其他的更好,更有可能提供真信念。……因此,我们可以提出如下假设:任何一个共同体都会对信息源的评估产生兴趣,与之相关的则是某些概念的使用……知识概念就是用来标记那些已得到认可的信息来源(source of information)的。”
以上便是格雷克精心建构的自然状态场景,据此可以看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认知需求包括:
(1)迫于生存压力而对真相的需求;
(2)迫于个人有限性而相互提供信息的合作需求;以及由此所导致的
(3)挑选可靠信息来源的需求。
其中,第(3)阶段尤为关键,因为正是在这一阶段,格雷克成功地实现了对知识概念的实践阐释这一根本目标。大体上说,它源于人们分辨良好信息提供者(informant)的根本需求,因此,知识最初就是良好的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可靠内容。
敏锐的读者可能已察觉,在阐述知识概念的实践功能时,格雷克先后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说法:
(1)知识概念是得到认可的信息来源的标记;
(2)知识概念是良好信息提供者的标记。
根据他本人随后的澄清,(2)才能表达其真实的想法,这一点明确地体现在以下论述中:
“在各种不同的信息来源当中,一方面包括信息提供者,他们提供信息;另一方面还包括各种事态,其中一些事态与人的状态和行为相关,它们具有证据价值(evidential value):我们可以从中获取信息。粗略地说,二者的区分就是一个人告知我一件事与我通过对他的观察而获悉这件事之间的区分。在具有证据价值的意义上,并非只有人才能成为信息来源。一棵树也是一种信息来源,因为一个人可以通过数其年轮的方式判断其树龄;事实上,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各类事务的信息来源。……不过,正如我们在日常实践中对知识概念的使用所表明的那样,它只与信息提供者而非仅具有证据价值的信息来源相关。即使是在比喻的意义上,我们也不会说一棵树知道自己多少岁。”
这段文字为我们理解“信息来源”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区分,提供了一个关键线索。广义而言,前者指的是人们可以从中获取各类信息的事物之状态,而后者则是指提供信息的认知行为人(epistemic agent)。更重要地是,人们在获取、汇集信息的过程中,只是把物体当成单纯的信息来源(mere source of information)而加以利用的,而人既可以被视为信息来源,也可以被视为信息提供者;而且,只有人才能充当信息提供者的角色。
我们为什么要特别在意二者的区分?毕竟,无论是信息提供者还是单纯的信息来源,均可以满足人类获取真信念的认知需求,既然如此,人类为什么还要赋予“良好的信息提供者”以额外的重要性呢?根据格雷克,该问题的答案其实就隐藏在人类在认知层面所产生的合作需求当中。这种需求不仅使得“良好的信息提供者”这一概念的实践重要性变得凸显,而且也使得人类的认知活动从一开始便具有显著的伦理特征,格雷克将其称为人类的合作情境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特质”(special flavour):
“在此情境中,人类将彼此视为具有共同目标的主体(subject),而不是可以从中攫取真信念的物体(object)。”
这种“特质”要求我们必须要将信息提供者视为“我们人类的合作成员”(co-operating membership of our species),这意味着:与单纯的信息来源不同,信息提供者“对询问者的困境具有某种同理心”,这促使他们主动提供协助。格雷克将这种“情感上的涉入”称为“一个共同体之内的团队合作所具有的独特的心理特征”(special psychology of team-work in a community),按照弗里克的解读,它反映的其实是一种看待人的“独特的伦理态度”。
如何理解这种“伦理态度”?在笔者看来,康德式的构想为我们解答此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暗示。按此构想,看待人的某种方式能否在道德上被接受,取决于人是否“被视为手段的同时也被视为目的自身”,又或者仅仅被视为手段而已。如此看来,将一个人视为一个信息提供者所反映的“伦理态度”,说到底就是要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人来对待。以康德式的区分为基础,我们便可以看出“信息来源”与“信息提供者”之间所具有的一种重要的道德差异,即:将人视为信息来源的同时也视为具有认知主体性(epistemic subjectivity)的信息提供者,抑或仅是信息来源。
有了上述准备,我们接下来便可以重新审视“证言不正义”的本质。如前所述,在系统性的“证言不正义”的情形下,说者所遭受的不公对待致使其理性能力受到严重摧毁,因而会导致一种内在的不正义,弗里克称其为“人性的降格”。
如何理解所谓的“人性的降格”?借助上述区分,我们认为,它其实也就意味着:由证言不正义所导致的不公对待,将说者的地位由信息提供者降格为单纯的信息来源,也就是从主体降格为物体,而这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认知层面的“物化”。弗里克本人的相关论述也印证了我们的“诊断”,如她所说:
“证言不正义错误地剥夺了对主体的一种根本尊重,信息来源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差异,有助于表明这种剥夺其实就是一种物化。……当证言不正义错误地否认某人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能力,并且限制他只能全然被动地担当信息来源时,就是将其认知地位降格为如同一颗被砍倒的树,人们可以从年轮的数目揣摩树龄。”
如果证言不正义是对说者的一种“认知物化”,那么,我们接下来要考察的重点就是:在认知层面对他者的“物化”到底意味着什么?
四、“认知物化”与“承认”拒绝
自卢卡奇提出其著名的物化批判理论之后,经由法兰克福学派的不断推进,“物化”已成为社会批判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这其中,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的工作尤其值得关注,因为:他首次系统地构建了卢卡奇本人并未阐明的物化现象背后的“原初实践”,即一种先于认识的“承认”,并将“物化”等同于“承认”的拒绝或遗忘,从而以承认理论中的社会存在论思维,重构了物化批判的规范根基。这一推进不仅在社会批判理论内部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在笔者看来,它同样可以为我们审视人类的认知实践提供有益的启发。基于此,我们接下来打算利用霍耐特所提供的理论资源,推进上文的论证,并最终表明:既然(1)证言不正义是在认知层面“物化”他人;而(2)“物化”又是对“承认”的拒绝,所以(3)证言不正义本质上就是“承认拒绝”在认知层面的体现。
接下来,我们简要地考察霍耐特在论证(2)时的总体思路:
首先,为了重构物化批判的规范根基,霍耐特在《物化:承认理论探析》一书中,开篇便分析了卢卡奇的物化概念,此亦构成其论证的起点。根据卢卡奇的经典定义,“物化”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物的性质”),对此存在以下两种常见的解读:
(ER)认识论的解读(epistemological reading, ER.):“物化”只是认识上的范畴分类错误——“某种不具有物之性质者,如关乎人者,被视为物”。
(MR)伦理学的解读(moral reading, MR.):“物化”是一种违反伦理原则的、道德上错误的行为。
霍耐特认为,(ER)和(MR)均有悖于卢卡奇的本意,因而被他逐一排除。排除(ER)的理由在于:根据卢卡奇,物化现象的发生具有复杂的原因与持久的特质,不可能仅凭认识上的误解轻易地对之进行解释;排除(MR)的理由在于:在卢卡奇看来,“物化”塑造的是人的一种疏离态度或实践方式,在扭曲的物化态度中,并没有明确的主体意志的参与,因而使用道德语汇的讨论无任何实质的意义;事实上,这种态度或实践方式是如此之普遍,俨然已成为人的“第二自然”。
其次,在排除了以上两种解读之后,霍耐特指出,剩下来的唯一一种契合卢卡奇本意的解读是这样的:
(PR)实践解读(practical reading, PR.):“物化”是一种扭曲的、病态的人类实践形式。
既然如此,物化批判得以进行的规范性根基,一定不是某种特定的道德准则,而是“一个关于‘正确的人类实践’的概念”。于是,霍耐特便开始追问:卢卡奇在进行物化批判时所预设的那种所谓的“正确的”人类实践,到底是什么样子的?
接下来,为了解答该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能够对人类的原初实践进行正确的描述,霍耐特动用了两方面的思想资源:其一是海德格尔所提供的现象学资源;其二则是杜威的实用主义思想。根据前者,人类并非是以中立的旁观者的姿态来认识外在现实,相反,我们总是在实践上与世相连,这样一种存在结构被海德格尔称为“挂念”;根据后者,任何对现实的理性把握,最初都与一种整全的经验须臾不可分,在其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情感、认知或意志的区分,一切都“浑然天成”。作为行动者,人类最初就是以一种全情投入的态度与周遭人事展开“互动”,没有隔阂,亦无疏离。
说穿了,无论是海德格尔所提出的“挂念”概念还是杜威所说的“实践上的全情投入”,皆是为了努力找回人与世界的“最初相遇”,用哲学的行话来说,就是要揭示出被传统主客二分思维所遮蔽的最根本的在世存在方式。
得益于海德格尔及杜威,霍耐特得以描绘出一种正确的人类实践最初的样态,如其所言:
“我将联系自我与世界的原初(实践)形式称为‘承认’;关于此概念,我首先要强调的是:当我们在行动中建立起自身与世界的联系时,最初并不是采取情感中立的认知态度。相反,伴随我们行动的始终是一种肯认的、具有存在论意义的关心挂念;我们自始至终必须时时承认,周遭世界有其自身内蕴的价值,正因如此,才会使我们对自己与世界的关系感到挂念担忧。……所谓承认的态度,就是肯定其他人或事物在我们自己的生命展开过程中所具有的意义。”
不过,在做出上述断言的同时,他也清楚地意识到,仅凭海德格尔与杜威的哲学资源,尚无法反映承认理论的新近发展。于是,他又借助当代的社会交往理论、发展心理学等的成果进一步推进了该理论。篇幅所限,我们只能给出他利用这些理论所得出结论,即“构成社会互动肌理的,并不是认知活动的素材,而是各种承认态度之实料”,在承认理论家眼中,它最终演变成了一句著名的口号——“承认先于认识!”
最后,一旦找到了物化批判的规范根基,霍耐特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出了我们想要的结论,即:所有形态的“物化”本质上都是“承认”的拒绝或遗忘。
五、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再来思考在第四部分末尾处提出的问题:由证言不正义所导致的“认知物化”,究竟意味着什么?答案现在已相当明显:“认知物化”不过就是认知层面的“承认”拒绝,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扭曲的、病态的认知实践形式。这样一来,我们也就完成了全部的论证:既然证言不正义就是对说者的“认知物化”;而后者又是对“承认”的拒绝,那么,证言不正义本质上也就是一种独特的“承认”拒绝。
在思考认知不正义现象时,弗里克本人时刻保持着一份沉重的现实关切和忧虑,并不忘提醒我们,人类的认知实践自始至终都与社会身份、权力关系等因素纠缠在一起;特别是,她曾屡次强调,人类的认知实践(尤其是证言交流实践)已被严重扭曲,甚至已成为人类认知生活的常态。无论认识论的学者今后如何看待弗里克的忧虑,笔者始终坚信,当她对扭曲的认知实践投入极大的关注时,这种关注本身就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暗示了我们对“证言不正义”所做的上述诊断。更重要地是,从社会批判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证言不正义”,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学者关注认识论领域的一些问题,而且这样做也正应了弗里克本人的殷切期待:借助更多的资源,为传统认识论打开更广阔的研究视野。
作者简介:潘磊,新澳网官方网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英美分析哲学,主要兴趣领域包括:知识论、价值理论、德性理论等。
文章载于:《伦理学研究》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