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磊:“实用入侵”的困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6-27

【摘 要】“实用入侵”(PE)是当今认识论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与之相关的争论大都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到底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信念的合理性地位?智识主义者认为,信念的合理性只依赖于与真理相关的认知因素;而实践派则认为,信念的合理性至少部分地依赖与真理无关的实践因素。通过对实践派用以支持PE的案例和原则的考察可以看到,实践派从根本上面临着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一方面,如果他们想保有PE的解释力,那么这种解释只对合理的行动有效,并未冲击到信念的合理性地位;另一方面,如果他们想从根本上刻画信念合理性的实质条件,那么,PE便会失去应有的解释力,甚至会带来一些非常诡异的结果。因此,PE并未从根本上冲击到信念的合理性地位。

【关键词】 实用入侵;信念的合理性;智识主义;实践派;

作者简介:潘磊,哲学博士,新澳网官方网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副教授,主要从事英美哲学研究。

文章来源:《新澳网官方网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75(04)


古语有云:“君子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理性的人应当在行动上有所取舍。与君子行为类似,理性的认识主体也应该“有所信而有所不信”。那么我们到底应该相信什么?或者,到底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信念的合理性?根据认识论学界的主流看法,一个信念是合理的,仅当它在认知上得到辩护。基于对认知辩护(epistemic justification)的不同刻画,学者们提出了各式各样的信念合理性原则,典型的当属内在主义阵营的证据主义原则,与之针锋相对的则是外在主义阵营的可靠性原则。

尽管两大阵营理论旨趣迥异,但都认为这些原则的规范效力最终都来自真理,也就是说,用以刻画信念合理性的因素能够确保真理或者接近真理。在这种意义上,只有与真理相关的因素(认知因素)才能决定信念的合理性。持这种立场的人通常被称为智识主义者(intellectualist),他们大都秉持这样的信念合理性原则:“信念的合理性只依赖于那些与真理相关的因素;或者,只有认知因素才能决定信念的合理性。”

近年来,该原则受到猛烈批评。根据一些学者(下称“实践派”)的看法,信念的合理性至少部分地依赖与真理无关的实践因素。实践派援引一些有名的案例及原则来支持他们的看法,试图挑战智识主义的信念合理性原则。由此引发了关于“实用入侵”(pragmatic encroachment,PE)的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PE享有一些直觉上的支持,并且得到一些原则的支撑,因而对智识主义构成了实质挑战。但在笔者看来,实践派面临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一方面,如果他们认为实践因素构成信念合理性的实质性条件,那么,对该条件的刻画在解释力上便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带来一些非常诡异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他们想保留实践因素在大多数案例中的解释力,那么,笔者将借助现有的理论资源,表明实践因素并不构成信念合理性的实质性条件,因而PE的挑战并不具有根本性。


一、“实用入侵”及其支持性论证

在考察支持PE的论证之前,首先要说明的是:在考察PE时,我们真正关心的问题是什么?这里有两种可能:(1)合理信念的归属是否依赖于一些与真理无关的实践因素;(2)一个认识主体持有的信念要成为合理的信念,是否依赖实践因素。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肯定回答似乎都可以支持PE,但这两个问题存在根本差异。问题(1)涉及的是:例如,当一个人(作为归属者)断言“另外一个人(作为主体)的信念是合理的”(记为“语句S”)时候,其断言是否依赖实践因素。这是一个语言层面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首要关心的是语句S表达的语义内容是什么。问题(2)则不然,它牵涉主体持有的信念能够成为合理信念的实质条件。这是一个一阶层面的认识论问题,并不涉及关于合理信念的言说。本文只关心问题2,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如果只是停留在语言层面讨论,那么,对那些看似支持PE的案例,我们完全可以接受某种版本的语境主义的解释,而不必放弃智识主义的立场。

(一)支持PE的案例

在当前关于PE的讨论中,“银行案例”多次被提及,也被认为是最有名的支持PE的案例:

低风险情形:一个周五下午,汉纳和妻子驱车回家。他们打算在中途路过银行时顺便将薪水存入活期账户。尽管这件事对他们而言无足轻重,因为他们并没有迫在眉睫的账单需要支付,但当驱车路过银行时,他们注意到里面已排起长队(周五下午通常都是如此)。事实上,立即将薪水存入他们的活期账户这件事,对他们而言并不十分重要,意识到这一点,汉纳对妻子说:“我知道这家银行明天上午照常营业,因为两个礼拜前的周六上午我就在这家银行办理业务。所以,我们可以明天上午来存钱。”

高风险情形:一个周五下午,汉纳和妻子驱车回家。他们打算在中途路过银行时顺便将薪水存入活期账户。由于他们有一个迫在眉睫的账单需要支付,并且他们账户里的余额已所剩无几,所以在周六之前将钱存入账户对他们而言事关重大。汉纳清楚地记得,两个礼拜前的周六上午他就在这家银行办理过业务。但是当他提议明天上午再来存钱时,妻子却提醒他,银行老是更改营业时间,而且此事事关重大,马虎不得。这时候,汉纳说道:“我想你是对的。我并不知道这家银行明天上午照常营业。”

令命题P为“这家银行周六上午照常营业”。直觉上我们认为汉纳在低风险情形下知道P,在高风险情形下不知道P。由于知识蕴含合理的信念,所以我们直觉上会认为,汉纳关于P的信念在低风险情形下是合理的,在高风险情形下则不然。然而,汉纳在两种情形下拥有的认知因素(即“相信P为真的记忆证据”)是相同的,按照智识主义的信念合理性原则,信念P的认知地位在两种情形下也应该是一样的:要么都是合理的,要么都不合理。如此,智识主义者似乎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在两种情形下拥有不同的直觉。相较而言,实践派承袭了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实践优先论题,能够轻松化解此难题。在他们看来,既然两种情形下的证据相同,相关信念在合理性方面的差异,只能诉诸实践差异加以解释。这个案例中实践因素的差异主要体现为风险的不同:前一情形下,即便命题P为假,也不会给汉纳造成巨大的实践损失;后一情形则不然,若其为假,汉纳将蒙受巨大的实践损失,例如其房产将被银行收回等。

此类案例旨在表明,即便给定与证据相关的全部事实,也不能唯一地决定一种合理的信念态度。因此,信念的合理性并非唯一地依赖于证据,而是部分地依赖于实践因素。由此可以看出,风险评估等实践因素正“惊人地”冲击着信念的合理地位。

方便讨论起见,我们暂且将上述论证称为“AB论证”(Argument from'Bank Case'):

(1)信念的合理性只依赖于那些与真理相关的认知因素;

(2)与命题P相关的认知因素一旦给定,也就唯一地决定了一种合理的命题态度;

(3)相关的认知因素已经给定,且不存在跨情形的差异;

(4)但主体的命题态度却存在跨情形的差异,并且在直觉上似乎都是合理的;

因此,(5)信念的合理性并非唯一地依赖于认知因素。

所以,(6)智识主义的信念合理性原则是错的。

当然,也许有人会认为,此类案例不过是支持PE的特例而已。实践派不过是通过一些细节设计,巧妙地操控了人们的直觉判断。除非他们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说明,否则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些案例是否真的具有实质的杀伤力。为了消除上述疑虑,实践派的确提供了一些直觉上高度合理的原则,以支持他们的结论。

(二)支持PE的原则

除了上述做法之外,实践派还会援引一些原则来支持PE,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知识或合理的信念与行动的紧密关联之中。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会根据一个人是否知道一件事来评价其相应的行动,例如,对明知故犯行为的谴责;而行动者本人也往往会援引自己的知识或合理的信念,替相关的行动辩护,例如,无知者无罪这种说辞。这些做法背后潜藏着这样一条原则:“如果一个人持有一个合理的信念P,那么,他(她)能够将其视为相关行动的辩护理由。”

这意味着,与P相关的行动的合理性构成信念合理性的必要条件。有了这条原则,实践派便可以论证说,一个人的行动是否合理,显然依赖于一些实践因素,因而也会对相关信念的合理性产生影响。

简单回顾一下“银行案例”,我们便可明白实践派的核心想法。在这个例子中,汉纳面临的情形其实是一副典型的实践推理情形:他需要做一番简单的实践推理,从而依据恰当的理由作出行动选择——驱车回家还是驻足于此排队等候。无论他作出哪种选择,都取决于这家银行周六是否照常营业。因而,其选择的行动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也就依赖于他在实践上所做的风险评估:例如,倘若这家银行周六不营业,会给他带来难以估量的实践损失。在这种意义上,风险的高低的确会影响到他所选择的行动是否合理。我们甚至可以认为,随着风险的提升,合理行动的标准也相应地得到了提升;而行动合理性标准的提升会冲击到信念的认知地位。当然,要达到这个结果,实践派至少需要如下形式的论证。

“RA论证”(Rationality-Action Argument):

(1)一个人的行动选择依赖于某个命题P,在这种情形下,他(她)将P视为其行动的理由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是恰当的,当且仅当:他(她)合理地相信P;

(2)将P视为行动的理由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是否恰当,依赖于与P的真假相关的实践处境;

因此,(3)一个人是否合理地相信P,依赖于与P的真假相关的实践处境。

这样一来,实践派便得到了他们想要的结果。


二、抵御“实用入侵”

综上可见,实践派可借助两种形式的论证支持PE。那么,要想抵御这场入侵,我们首先就来评估这两个论证。

(一)对“AB论证”的评估

“AB论证”旨在表明:智识主义者无法根据纯粹的认知因素成功地解释人们在两种情形下相冲突的直觉。既然如此,他们所秉持的信念合理性原则也就存在严重缺陷。应对此挑战,智识主义者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智识主义者可以反问对手:“人们在两种情形下相冲突的直觉”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直觉?假定张三是一个知识论的爱好者,在读完与“银行案例”相关的文字后说:“是的,汉纳在第一种情形下相信‘这家银行周六照常营业’是合理的,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则不然。”如果这就是实践派想要的结果,智识主义者可以立即展开反击:“我们真正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了汉纳本人所持有信念是否合理’,而非‘某个人说汉纳的信念是否合理’。前者属于认识论范畴,后者则属于语言范畴。”

其次,更重要的是,即便这里诚如实践派所想,的确是一个语言层面的问题,那么,智识主义者完全可以解释实践派眼中所谓的冲突的直觉。众所周知,在当代知识论领域,语境主义作为一种关于知识归属句的语义理论而受到广泛关注,其核心想法是:“某个人S知道一个命题P”这样的句子本身并不具有明确的语义内容,它表达的命题是什么,取决于这句话在什么语境下被说出。这样做的一个显著优势在于:它可以很好地解释一些与知识有关的直觉上的冲突。例如,关于外部世界知识的怀疑论者认为,我们并不拥有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这显然与我们的直觉相悖。而根据语境主义的看法,怀疑主义的结论与我们的直觉只是表面上冲突,可以恰当地解掉(explaining away)。一旦我们意识到“知道”一词的语义内容具有语境敏感性,便会发现:怀疑主义者和其对手在各自的语境下其实都是对的,双方所持有的“知识”直觉之间的冲突,并非实质的冲突。从这个角度看,智识主义者完全有理由认为,“银行案例”事实上并不唯一地支持PE,语境主义或许才是更好的替代性解释。

上述考虑表明:在设计一些案例时,如果实践派不能明确地刻画出他们想要的直觉,那么完全有可能存在更好的替代性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足以表明“AB论证”的一些缺陷。但这不意味着我们非得接受语境主义的解释策略。事实上,笔者并不认为这场争论本质上是语言层面的争论。既然如此,实践派就有必要提出某种实质性的条件来说明信念的认知地位。对它的考察将我们引向对第二类论证的评估。不过,在此之前,有必要指出“AB论证”里一个有争议的假定。

当实践派设计诸如“银行案例”等此类例子时,都假定了一点:主体持有的认知因素不存在跨情形的差异,正如“AB论证”的前提(3)表明的那样。但这个前提高度可疑。表面上看,汉纳在两种情形下持有的证据是相同的,它们均来自其良好的记忆:他清楚地记得自己在不久前的某个周六在这家银行办理过业务。但是,进一步的分析或许可以表明,证据表面上的相同其实有严重的误导性。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在第一种情形下,汉纳的确是基于一组初始的记忆证据(E1)而相信这家银行周六照常营业;但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意识到高风险的存在,促使他反思(E1)的可靠性。那么,问题来了:汉纳关于初始证据(E1)的反思算不算一种所谓的高阶证据(higher-order evidence)?如果算的话,两种情形下的证据也就存在根本的差异,所以,汉纳在两种情形下所持有的信念在认知地位上的差异并不奇怪,最终不过还是由于证据的不同造成的。

当然,实践派可能会对此提出反驳:即便承认关于(E1)的反思性考量可以作为高阶证据起作用,也无法挽救智识主义的立场,因为在第一种情形下,我们称之为证据的东西其实也已经包含了某种反思性考量,只不过这种考量不那么凸显而已。所以,引入高阶证据来说明证据存在跨情形的差异,于事无补。可是这样一来,我们到底该在何种程度上理解风险这一关键的实践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呢?假定我们接受实践派的反驳,那么,一种合理的解释似乎是这样的:一旦意识到潜在的巨大风险,主体对初始证据的反思性考量就会变得紧迫起来;而这种考量在对应的低风险情形下并不紧要。这样的话,实践派眼中的风险意识所起的作用就十分有限。它不过类似于某种助推器,推动着证据对信念的合理性地位施加影响,在最根本的层次上,证据依然是决定性的。

所以,实践派最好将证据限定为初始的一阶证据。我们暂且接受这种限定,并且认为证据相同的情形原则上是可以刻画出来的。即便如此,实践派还是要面临另外一个更加棘手的问题:在认知因素占据压倒性地位的情形下,他们真的能对其置若罔闻,用实践因素取代认知因素来解释相关信念的认知地位吗?对这个问题的考察有赖于我们对第二类论证的评估。

(二)对“RA论证”的评估

该论证尽管依赖一条直觉上高度合理的原则,但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还是显得过于匆忙。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实践派混淆了以下两个问题:(1)一个人是否拥有一条合理的信念;(2)一个人是否按照一条合理的信念去行动。根据实践派的看法,一条合理的信念就是主体能够据之而施以合理行动的信念,所以,凡是影响到行动合理性的实践因素势必会对信念的合理性造成影响。但这里需格外小心。影响前者的实践因素到底是对信念产生影响,还是只对主体关于某个命题的信度(credence)产生影响?这个区别是必要的,因为一个人关于某一命题的信度直接决定了他(她)是否按照该信念去行动。这样的话,实践因素只不过会对信度造成影响,不会冲击到信念本身的合理性地位。这意味着:一个人完全有可能持有一个合理的信念,而不必按照该信念去行动。因此,上述两个问题尽管联系紧密,但未必就是实践派预想的那种联系。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杰克逊(Elizabeth Jackson)新近提出的一种二元论策略论证这一点。

首先,区分信念和信度。通常认为,“相信一件事”其实是在表达一种态度:认为情况的确如此。传统认识论的讨论延续了这种惯常看法,认为信念就是一种命题态度:相信一个命题就是接受其为真。不过,这些都是在一种相当粗糙的意义上使用“相信”一词的,忽略了这种态度背后的程度差异。所以,通常又被称为“整全信念”(outright belief)或曰“绝对信念”(categorical belief)。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用法。例如,与相信“明天不会下雨”相比,我显然更相信“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的成年男子”。这种“更相信”的态度具有明显的程度关切,类似于日常的信心态度(attitude of confidence)。为了与前述意义上的信念区分开,这种态度一般被称为信度。如杰克逊所言:“信度在诸多方面都高度类似于常见的信心态度(attitude of confidence)。”

在杰克逊看来,该区分具有特定的本体论意义。细言之,根据她的看法,信念和信度不可相互还原,“是两类根本不同的描述或表征世界的态度”。因此,“针对同一个命题p,一个人可以同时持有信念p和信度p”。在这种意义上,二者具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

其次,结合实践推理的两个基本目标,论证上述区分的必要性。既然二者在本体论上不可相互还原,那么,“行动者(agent)应该在何种情况下依赖于信念[而行动];何种情况下依赖于信度[而行动]”呢?杰克逊对此的回答是:视行动者所处的实践推理情形而定。而行动者在进行实践推理时,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效率,二是精确。信念和信度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必备手段,各自扮演着独特角色,缺一不可。信念的作用是简化推理,容忍细微错误的发生;信度的作用是精化推理,行动者需要尽可能排除出错的可能。

再者,指出与该区分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1)一个人“持有一个信念”在什么情形下才是得到辩护的(或合理的);(2)一个人“以该信念为基础进行推理”在什么情形下才是得到辩护的。前者属于认识论问题;后者则属于实践问题,二者从根本上不同。

针对问题(1),她坚持智识主义的回答,即:仅当一个人基于总体的支持性证据而相信一个命题时,他(或她)才能合理地持有该信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该信念为基础进行推理”就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尽管一个人可以合理地持有一个信念,但是他(或她)以之为基础进行推理是否得到辩护,则取决于具体的实践推理情形。一言以蔽之,一个人“依赖一个信念而推理”(relying on a belief in reasoning)是否恰当,与其是否合理地持有该信念无关。基于此,杰克逊说道:“除非一个人的证据处境(evidence situ‐ation)发生改变,否则,与此人是否应该相信p相关的事实便不会发生改变;‘有辩护地[合理地]持有一个信念’并不会随着风险的变化而变化。不过,风险却是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依赖该信念进行推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诉诸信念与信度的本体二分,提出两种根本不同的实践推理模式:信念推理(belief-reasoning)和信度推理(credence-reasoning)。在她看来,我们到底应该使用哪种推理模式,的确取决于与风险评估等相关的实践因素。在具体的实践推理情形中,不同的实践需求、对实践目标的不同考虑、对风险所做的不同评估等因素,决定了我们在该情形下应该选择的推理模式。如其所言:“在低风险情形下依赖信念、在高风险情形下依赖信度,一个人在推理中所依赖的心智状态影响了此人应该如何行动。

她认为实践派正确地揭示了这一点,这是他们的一个重要洞见。但同时又指出:“当我们思考PE的案例时会有这样的直觉:风险能够对信念的合理性造成影响,但在作出这一判断时,我们并未清楚地区分‘有辩护地持有一个信念’(justifiedly having a belief)与‘有辩护地应用一个信念进行推理’(justifiedly employing a belief in reasoning)。”这表明,人们之所以会对PE案例作出相互冲突的直觉判断,根本上还是因为他们犯了一种混淆错误,即他们混淆了以下两种情形:(1)“合理地持有一个信念”得以满足的情形;(2)“合理地以该信念为基础进行推理”得以满足的情形。正是这种混淆让人们对PE案例作出错误的判断——误以为“高风险情形”是信念合理性未得到满足的情形。事实上,它只是信念推理模式无法恰当运转的情形。因此,这些成对案例所揭示的直觉冲突,不过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罢了。

至此,杰克逊完成其全部论证。笔者认为,她正确地指出了实践派所犯的一个混淆错误;而正是这个错误让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们基于实践因素对信念合理性或知识展开入侵时,将会面临一种悖论式的困境。


三、实践派面临的悖论式困境

来看下面这个情形:

前面与高风险情形所描述的细节并无出入。假定汉纳看到银行门口排起长龙之后决定驱车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妻子与他发生了争吵。

妻问:“你为什么非得这个时候回家!?”

答曰:“你没看见队伍都排到门口了,明天一早赶来又能如何?”

妻愈发不悦,反唇相讥:“你难道不知道这件事(存钱)对我们有多重要吗?搞不好我们会倾家荡产的!”

再答曰:“我当然知道这件事的重要性。可是,我还知道‘这家银行周六照常营业’,上个周六我还在这里办理过业务!”

“是的,你是知道。但你能确信这家银行不会随意变更周末的营业时间吗?如果不能确信,你这个时候回家就太不负责任了!”妻继续发难。

夫尽管不悦,但还是冷静下来,喃喃道:“好吧,听你的。我再去确认一下!”

经过这般填充之后我们发现,风险因素真正冲击的是他的行动。也就是说,驱车回家是否是负责任的行为,取决于他所处的实践情形。当他的妻子责备他不负责任的时候,并非要质疑其信念的认知地位,她只是想说,在没有确信这家银行不会变更周末营业时间的情况下就匆忙地按照具有相应认知地位的信念去行动,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在这里,“确信”一词尽管有点模糊,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它表达了对程度的关切。这种关切直接针对行动而非信念,甚至我们可以认为,信念本身并无程度之别。承认这一点无伤大雅,因为这里的要点不在于争论信念本身,而在于表明如下事实:即便一个人持有一条认知上合理的信念,但是当他(她)决定实施某个行动时,还是会有更多的事情要做。一旦区分开“持有一个合理的信念”与“依赖于该信念而行动”,“RA论证”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便会折损。

当然,实践派可能会争辩说,经过如此填充之后的高风险情形已经背离了他们的初衷。这样说显然欠缺说服力。实践派在设计该案例时的初衷到底是什么?很明显,他们无非是想让人们最终得出“汉纳不知道”的结论,正如原始案例中汉纳最终的反应所表明的那样。这里,实践派并没有提供任何决定性的理由表明,汉纳一定会使用“知道/不知道”这样的语词来作出最终的反应。既然只是借助直觉,那么,笔者完全看不出经过填充之后的情形有任何违反直觉的地方。必须承认,双方在这里不过都是想利用对自身有利的直觉来展开论辩,这样往往会陷入死胡同。所以,我们最好从中跳出来,客观地评价“银行案例”。依笔者之见,接下来的考虑双方应该都能接受。

细节之争暂且搁置,高风险情形刻画的其实就是常见的警觉情形:在特定的刺激条件下,人们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或可能的错误,便会激活特定类型的心理机制;一旦这种机制被激活,人们便会对周遭环境保持高度的警觉,从而谨慎行事。通常情况下,警觉被认为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良好素质。但是,它的成本也很高昂:一旦警觉机制活跃起来,就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调动各种可供利用的资源以应对潜在的危险或可能的错误。在实践推理中,这种做法尽管满足了精确性的要求,但往往会损失效率。而实际的实践推理情形需要兼顾精确性和效率这两个目标,前者体现在谨慎的行动之中,后者则体现在合理的信念之中。事实上,考虑到自身具有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我们往往会遵循证据的指引,展现出一种基本的信任:我们相信,那些得到证据支持的信念能够帮助我们获得真理,因而是合理的。唯有这样,认知生活才能高效地展开。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容忍错误的发生。这就好比一个粉刷匠用一个巨大的刷子粉刷一面大面积的墙壁一样,瑕疵在所难免,完全是可容忍的。在这种意义上,低风险情形其实揭示了一种典型的信任情形:汉纳相信,基于证据而持有的信念极有可能为真。

实践派论证说,在两种情形下,人们会持有相冲突的直觉,而智识主义者无法为此提供有效的说明。但是,有了上述准备,后者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种所谓的直觉上的冲突其实并不指向信念的合理性地位。理由在于:低风险情形刻画的是一种基本的信任情形,而对应的高风险情形刻画的则是常见的警觉情形;至少从字面意义上看,警觉的对立面并非信任,而是轻信。也就是说,警觉并非不信任,而是不轻易地相信。假设张三面临一次重大的人生抉择,作为一个对自己的人生负责的人,他当然可以在听到父母的建议之后,保持足够的警觉,但这并不意味他不再信任自己的父母。事实上,他对自己的父母保持一贯的信任,只不过在人生的重大关头,他需要确认父母的建议是否可以为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提供良好的指引。这表明:随着实践处境的改变,相应的标准也随之发生改变,而这种变化会对相关的行动提出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说,合理行动的认知标准的确发生了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信念合理性的标准也会随之改变。因此,实践因素冲击的是行动合理性的标准,并非信念的合理性标准。

综上我们认为,即使实践派想要保留PE强大的解释力,他们也只是捕捉到了我们关于合理行动的直觉,并未提出一种关于信念合理性的实质说明。当然,实践派或许心有不甘,坚称自己能够刻画信念合理性的实质条件。按照他们的核心想法,关于该条件的刻画应该是这样的:主体S关于命题P的信念是合理的,当且仅当:若P为假,不会给S带来巨大的实践损失。方便起见,我们称之为关于信念合理性的“风险评估条件”。这样的条件真的能够说明信念的认知地位吗?来看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日常情形:

一大早,我来到办公室,清楚地看见我的电脑像往常一样静静地“躺在”办公桌上。我打开电脑,擦掉屏幕上的一层薄灰,准备开始这篇文章的写作。思路随着欢快的“键盘敲击乐”而慢慢展开……如果愿意,你甚至可以认为,眼前的这篇文章一文不值,即便不写也不会影响到我的职业前途,等等。

抛开极端怀疑论的情形(与本文讨论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确知道面前有台电脑,而且相信这一点也是合理的。最自然也是最合理的解释莫过于:我看见了它、轻轻擦拭它、用它来写作。凡此种种均作为证据在起作用。除此之外,似乎并不需要更深刻的哲学上的说明。可是根据“风险评估条件”,我们会得到这样的解释:我的信念之所以是合理的,之所以知道面前有台电脑,是因为在最邻近的面前没有一台电脑的可能情形下,我不会遭受巨大的实践损失:大不了不开始新一天的写作,反正也不会影响我的职业前途。

我相信,大多数人和我一样都觉得这种解释过于诡异。实践考量凭其自身怎么就能决定信念的认知地位?更诡异的地方还不止于此:我们进一步假定,一次重要的会议即将召开,我已经事先承诺主办方,拿眼下这篇文章去参会。收稿日已临近,如果不能按时提交文章,我的学术声誉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甚至还可以认为,缺了这篇文章,我无法竞争各类学术头衔等等。根据“风险评估条件”,考虑到这些因素,我再也不能合理地相信或者知道面前有台电脑。

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为信念认知地位的诡异消失。之所以消失得很诡异,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风险评估条件”完全无视占据压倒性地位的证据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

我相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并且也知道这一点。我的信念为什么是合理的?假设我对此提供两种解释:(1)我相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由于“我穿42码的鞋子”(我的确穿42码的鞋子);(2)我相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由于我出色的历史知识,我无数次地观看伟大领袖毛主席在北京天安门城楼宣布新中国成立的影像记录,等等。很明显,第一种解释荒唐至极,第二种解释才合理。两者的差异就在于:前者提供的理由与“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这个命题的真假完全无关,它并不会对该命题的真带来任何贡献;而后者则不然,它可以帮助我获得真理。

这个例子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认识论学者的一种根深蒂固的直觉:证据是真理的可靠指南。任何想将这种直觉祛除的尝试,都将面临着巨大的解释负担,同时也会面临这样一种危险:在认知生活中,我们应该相信什么,完全有可能取决于一些不相干的因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践派从根本上面临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一方面,如果他们想保有PE的解释力,那么,这种解释只能针对合理的行动而生效,并不会冲击到信念的认知地位。这样一来,PE并不构成对信念合理性的一种实质说明。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认为PE从根本上刻画了信念合理性的条件,那么,对这种条件的刻画势必会丧失其应有的解释力,甚至会带来一些很诡异的结果。


四、结语

实践派援引一些案例及原则捍卫PE,试图摧毁智识主义的信念合理性原则。不过,分析表明:一方面,这些案例存在明显缺陷,经过恰当解释之后似乎并不支持PE;另一方面,他们所依赖的原则尚需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本文在此基础上指出,实践派从根本上面临着一种悖论式的困境,因而难以对智识主义构成实质挑战。当然,必须承认,实践派也为认识论的发展提供了洞见:整个认识论的发展也许并非唯一地受求真这个目标的指引,避错同样值得严肃对待;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到反思平衡。对犯错风险的实践评估使得主体能够保持高度的警觉,从而谨慎行事。谨慎虽好,但距猥琐也就咫尺之遥。的确,知识的获得需要世界的配合,但无论我们如何仔细地审视自己的理由或证据,都无法保证达到预想的结果。由于“特别不幸的命运和自然像继母般地吝啬”,我们常常做不到心想事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踌躇不前,恰恰相反,我们往往需要在认知上冒险,需要保持一种“认知韧劲”(epistemic strength)。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合格的认识主体必须具备的一种品质。